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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字[2018]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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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冀政字[2018]53号
文件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字[2018]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8-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8]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8]53号
  全文有效
  2018-1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建立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河北省实际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出发,建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相衔接的基金调剂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不断加大调剂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二)基本原则。促进公平,通过实施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明确责任,实行各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建立省、市、县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统一政策,进一步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稳步推进,逐步提高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做好制度和政策衔接。
  (三)主要任务。建立我省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机制,健全省、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建立周转金增长激励机制,建立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储备金),建立省对市企业养老保险考核奖惩机制,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明确中央调剂基金上解下拨办法
  全省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省本级(以下统称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中央下拨我省的中央调剂基金全部拨付各市。
  某市上解额=(某市职工平均工资×90%)×某市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某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提供的各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采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采用该市职工平均工资。
  某市在职应参保人数,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以各市在职参保人数决算数为基础核定后乘以0.9确定。待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要求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核定。
  上解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某市拨付额=核定的某市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核定的某市离退休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以各市上年度离退休人数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中央调剂基金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对各市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2018年使用省级基金结余上解,中央调剂基金拨付省级。2019年及以后年度执行省对市上解下拨办法。
  三、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自2019年起,省在拨付各市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后,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承担。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中,定额补助以2017年度国家拨付我省的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为基数、各市2013-2017年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占全省比例为权重计算;调标补助以201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拨付我省的调待补助总额为基数、各市上年末企业离退休人数占全省比例为权重计算。
  由省本级移交设区的市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视情况给予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省将统一接收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年底统一据实拨付各市。
  四、建立周转金增长激励机制
  2018年末暂存各市的省级统筹基金结余,留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作为周转;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的,由省予以补足。2019年及以后年度,年末基金结余达不到当年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由市筹资补足;年末基金结余超出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部分,留存市统筹安排使用。
  五、建立风险储备金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子账户,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从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相关收入中筹集风险储备资金,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自2019年起,各级财政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初预算的财政补助,应全额划入本级风险储备金,按季上解到省,省按照不低于实际上解数额增加统筹基金补助。对各地超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拨入本级风险储备金的,省按一定比例再增加统筹基金补助。
  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政府承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弥补基金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省将基金安全运行、扩面征缴质量、基金预决算编制执行和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列入养老保险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制定实施。
  同时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养老金发放等指标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督察。
  七、加大扩面征缴力度
  以灵活就业人员、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集中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月活动,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精准扩面,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广网上经办、微信、网银缴费,提高征缴效率。通过与企业纳税工资比对,夯实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保、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级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清欠专项检查。
  八、加强基金风险管理
  认真落实《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加强行政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省、市、县三级政府主体责任,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超范围、超标准动用基金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扣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完善全省基金预算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数据共享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全年预算按期完成。
  十、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按照国家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市要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为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打好基础。全省基金统收统支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提升信息化水平
  建立省级集中、多险合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数据库,按照国家要求与部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控平台建设,实现社保、税务、财政、银行系统联网,实时管控基金收支转移业务,掌握和规范全省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开展网上业务经办。构建以部门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待遇资格认证新模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关系到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和推动改革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有力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市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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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2018年53号文  发表于 2020-8-27 14:52
冀政字[2018]53号  发表于 2020-8-17 15:55
冀政字[2018]53号  发表于 2020-7-30 15:34
(冀办字〔2018〕53号)  发表于 2020-6-2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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