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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某建筑企业集团频繁作废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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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 14: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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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某建筑企业集团频繁作废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3 20: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905&idx=1&sn=1b3aff0ae18ac4561a42b14012fcc176&chksm=fb4054f3cc37dde5dc5ee5a58f3cf6ae5531026785538af1b1ac5d8a275c07f4f2a2a4f69de4#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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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家企业对外虚开800多份发票,涉及金额超过8亿元。但检查人员调查后发现,这些企业大量虚开发票却既不是为了非法牟利,也不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是另有所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上级机关移交的企业频繁“冲红”发票疑点线索,深挖细查,破获了一起关联企业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涉案3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14份,涉及金额8.07亿元。由于案件虚开金额巨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目前第二稽查局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风险核查中的意外发现
  2022年底,第二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传送的“冲红”发票案源疑点信息。上级机关在对辖区企业涉税信息和开票数据等进行大数据风险分析时发现,咸宁市D建筑施工公司等3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票开具方面疑点突出,上级机关认为3家企业存在涉税违法嫌疑,于是将信息传送至第二稽查局核查。
  第二稽查局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稽查业务骨干,对3户疑点企业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检查人员结合“天眼查”等第三方信息平台、征管软件、开票管理软件等,对3家企业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他们发现,3家疑点企业同为X集团旗下的控股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服务等业务。
  检查人员分析3家企业开票数据后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3家企业共对外开具2000多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发票开具后,企业先后“冲红”作废1193张发票,“冲红”作废发票在同期3家企业开具发票总量中占比达49.5%。仔细分析3家企业这些作废发票的金额和受票企业后,他们发现,金额占比94%以上的发票,均是开具给了H建筑公司等7家企业。
  在分析企业票据信息的同时,检查人员核查7家受票企业的情况,发现这7家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水利工程建设等业务。进一步核查企业信息后,发现这7家企业竟然都是X集团旗下的公司,与开票的3家企业是关联关系。
  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
  根据以往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经验,企业发票大量“冲红”作废的背后,通常均与隐匿收入、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相关联。结合3家企业开票后大量“冲红”作废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3家疑点企业,具有隐匿收入或虚开发票重大违法嫌疑,于是决定对3家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频繁“作废”发票,事出有因?
  检查人员按预定计划,决定首先对3家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到达企业后,他们发现D建筑施工公司等3家企业均在同一栋写字楼内办公。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3家涉案企业检查期内的相关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核查后发现,涉案3家企业的记账和日常核算工作均较为正规,账簿资料也比较完整。
  结合前期发票管理软件中的信息数据,检查人员现场对3家开票企业账簿信息和检查期内“冲红”作废的发票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和梳理。经整理统计,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3家涉案企业共向H建筑公司等7家企业开具建筑服务类增值税普通发票814份,其中已“冲红”作废的发票共462张,作废率高达56.8%,涉及金额5亿元。
  企业使用的工程服务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发票联和记账联两部分,其中发票联企业开票后应交由受票方,供其用作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记账联则由开票方保管,作为收入入账的原始凭证。
  但检查人员核查时发现,3家开票企业账簿中,除了发票“冲红”后已从受票企业收回的作废发票联之外,还有不少已开具的发票联。这是怎么回事?发票开具后,发票联本应交给受票方用于账目核算,为什么这些发票不在受票方手中?
  此外,D建筑施工公司等3家开票企业的账目信息均显示,3家开票企业向受票企业开具施工服务发票后,每收到受票企业一笔工程款,就会“冲红”相应金额的发票,但是,随后却均未对相应金额的作废发票重新补充开具。
  难道是开票企业通过收款后作废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检查人员分别询问3家企业的财务人员,3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均表示,这些施工服务业务,虽然开具了发票,有些工程还收到了款项,但后期双方在施工服务效果等方面出现了争议和纠纷,因此部分发票没有交付,还有不少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项目款处于暂收状态,准备待问题解决后再作退款或入账等处理。
  谎言背后的真相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人员的解释并不可信。
  研讨分析案情后,检查组认为,企业在发票处理和业务资金往来方面,很多活动并不符合经营常理,疑点重重。3家企业既然声称为受票企业提供了工程服务,假的真不了!检查组决定对3家企业服务的施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具体情况,以确认其业务真实性。
  检查人员分类整理3家企业与发票开具相关的施工合同。根据项目合同内容,检查人员兵分几路,对作废发票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调查,并对项目管理人员、相关工程的施工人员等进行约谈询问。
  经过调查发现,与作废发票相关的建筑工程确实存在,也确实是由7家涉案受票企业所承建。但这些建筑工程均已完工,而且完工日期早于3家企业的施工服务合同签订日期,有的早了几个月时间,有的甚至早了半年之久。此外,7家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也证实,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未发现3家涉案企业的人员和设备入场提供过施工服务。
  实地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表明3家企业说了谎,其根本未向受票企业提供过相关工程施工服务。
  结合企业账目中发现的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资金流转线索,检查人员调查了3家涉案企业与受票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他们发现,3家涉案企业在开具发票后,确实会收到7家受票企业汇入的与发票金额相符的资金款项。但这些资金,3家涉案企业并没有入账作确认收入处理,而是在收到款项后不久,均将款项转入了X集团账户。
  3家涉案公司虽同为X集团旗下企业,但均是财务收支具有自主性、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检查人员认为,在核查发现企业合同作假、开票业务虚假后,涉票资金异常流动、业务流与资金流不符这些新证据的出现,进一步证实了3家企业所谓向7家企业提供施工服务业务的虚假。
  完成涉案工程项目核查和资金流向调查后,检查人员对调查中获取的人员言证和相关物证等涉案证据进行规整梳理,随后约谈了涉案企业相关人员,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涉案企业人员最终承认了虚开建筑施工服务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X集团指示下属D建筑施工公司等3家企业,虚构建筑施工业务,向集团旗下7家关联企业开具内容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14份,涉及金额8.07亿元。7家关联企业利用这些发票,以项目建设为名向银行贷款,并将获得的贷款资金以“项目工程款”名义汇转3家开票企业,由3家企业将资金转入X集团账户供其使用,并在此过程中陆续对相关发票进行“冲红”作废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第二稽查局将涉案3家企业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由于案件所涉虚开发票金额巨大,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虚开发票案件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目前,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标题:一家集团企业的隐秘约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3月28日 版次:06 作者:武亚丽 胡庆华 李洋樊
  【税案评析】
关注集团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异动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局长 詹鹏宇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别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涉案集团企业指使3家下属企业虚构施工服务项目,在未提供真实建筑服务的情况下,向集团下属的7家关联企业虚开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企业凭借发票等资料向银行申请工程贷款,获取资金供集团企业使用。
  本案与常规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不同,涉案企业虚开发票既不是为了牟利,也不是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因此其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虽然该违法行为在结果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案呈现出的违法方式,应引起税务机关警觉和重视。对于集团型大企业,税务机关须加强针对性税收监管,以防范遏制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税务机关应与市场监管、金融、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此强化大型集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信贷情况、大项目实施动态,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流转情况等经营数据的采集获取能力。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结合企业申报数据、开票信息和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对辖区集团企业和其下属关联企业开展针对性税收风险管理。定期对集团关联企业金额较大的施工工程,商业项目的立项情况、进展状态、资金往来、发票开具和成本收入等实施风险分析。如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与项目有关的大额资金异动、大量开票后“冲红”作废等反常情况,及时采取评估、核查等管理措施,核实企业业务真实性,以防止集团关联企业之间,采用内部资金筹划、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方法逃避纳税,或从事其他涉税违法活动。
东方税语提醒:
该企业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防控指引】
1.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骗贷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从而维护金融安全。企业不可误以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2.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借贷人情况和贷款用途,提交证明其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贷款保证等方面的材料,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而发放贷款。
3.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真实可靠,不要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要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免因担保不实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4. 企业应当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经营前景和市场风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适配,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保证自身还款能力,及时还本付息。
5.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不得携款潜逃、挥霍贷款、隐匿贷款去向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以免转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一旦发生被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情况,应采取各种合法措施尽快归还贷款,将金融机构的损失降至最低,以期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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