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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1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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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503/t2863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5]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1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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