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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404 每日一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拒不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9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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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4-4 11: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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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404 每日一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拒不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985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4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807&idx=1&sn=7c72a1c783f583c9bd86eac3978996db&chksm=883ed853bf4951454e126d81d0860fc54d6c6c07f3991c4fb49494d0106f051efc8f2379ba1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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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每日一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拒不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985万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7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02日,税乎网发布《重大税务稽查案: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被查》,披露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拒不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985万。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愿引以为戒。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
  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0元。
  【每日一税简评】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学习到以下几点:
  1.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应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按20%的税率申报纳税,要小心。
  2.合伙企业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向合伙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众所周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人,合伙企业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查处。
  3.未依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重大涉税风险。
  愿大家引以为戒,偷税不成,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损失更大,不值。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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