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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0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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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09290000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00 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0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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