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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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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首次明确了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金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00号文共4条,规定了行政和解金相关各方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此政策,现将100号文政策分析如下:
  一、行政和解和行政和解金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行政和解和行政和解金两个概念,100号文没有给出这两个概念在税收上的概念,那么《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和解、行政和解金的定义: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和解金是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规,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为补偿投资者损失达成和解,自愿申请缴纳的一项资金。行政和解金只是在涉嫌违法(而非一定违法)的情形下发生的,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二、行政和解金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于行政和解金既不属于合法支出,也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没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行政和解金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由于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当然也就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四、企业取得的行政和解金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全收入税制,除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外,企业所有收入都要依法纳税。企业取得的行政和解金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损失也已在财产转让时进行了扣除。
  四、追溯条款。
  100号文是2016年9月18日成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2016年9月18日没有按100号文处理的业务,应按100号文处理,多交的税款应该退税或抵扣以后应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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