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栏目继续摘编评述近年来国外主要法学刊物刊载的财税法学术论文,选取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主办的 Duke Law Journal 和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主办的 Virginia Law Review 的两篇文章,推出“税收与经济社会的交互作用(上)”专栏。
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遍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与经济社会有着极为紧密和频繁的交互作用,加之其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体现和贯彻现代法和高级法等基本属性,故应特别关注税制设计在危机应对与发展促进等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在危机应对方面,美国马里兰大学凯里法学院教授 Andrew Blair-Stanek 高度关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应用,并强调柔性规则在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转换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提出美国国税局应从严厉的财产规则(harsh property rules)转向补偿性的责任规则(compensatory liability rules)的危机应对策略,旨在阐释“税收应当如何回应危机”这一核心问题。在发展促进方面,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Kathleen DeLaney Thomas 着眼于助推(Nudges)这一不依赖传统经济激励措施的新工具,分析了现行税收规则下对来源于私人机构和政府的“助推”措施在税收上设定差别待遇的原因及其不利影响,论证了统一税收处理规则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以期能在不影响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降低税收对激励措施的阻碍。 目录 专栏 税收与经济社会的交互作用(上)
01 危机和税收
02 对助推征税 专栏 税收与经济的交互作用(上)
1 危机和税收
Crises and Tax
来源 | Duke Law Journal, vol. 67, no. 6, 2018, pp. 1155-1217.
作者 | Andrew Blair-Stanek(美国马里兰大学凯里法学院教授)
文章首先介绍了20世纪初的Ploof v. Putnam案和 Vincent v. Lake Erie Transportation Co.案,并借此初步探讨了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s)和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在危机中的应用模式和具体效果。Ploof案的教训是,在应对危机时若仍贯彻财产规则,会导致危机加剧。而Vincent案的教训则是,应当以责任规则代替财产规则来应对危机。同时,文章也由此引出了“税收应当如何回应危机”这一核心问题。
文章首先描述了助推的概念并对最常见的助推类型进行了分类。人们“有限理性”的行为决策会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通过惩罚和补贴等传统经济激励措施可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但也存在巨大的政府成本。行为经济学引入了“助推”这一新工具,通过政策设计的“暗示”等温和途径,对行为人的心理进行干预,取得了显著的影响效果。目前,“助推” 在美英等多国公共管理领域及税收领域得到广泛推广。在“助推”的更广泛定义下(任何不依赖传统经济激励措施的干预措施),“助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默认选项(Defaults),设置默认参与的选项以减轻行为人的拖延、现状偏好(Status quo bias)和惯性,提升政策参与率;(2)简化(Simplification),简化流程及内容可以降低复杂性带来的选择负担;(3)信息(Information),加大信息披露、恰当的信息推送时间安排和信息显著性的提高可以改善行为人决策;(4)规范参照(Appeals to Social Norms),提供“大部分人所选择的社会规范”的信息可以引导行为人选择;(5)激励(Incentives),与传统补贴措施提供较大经济激励改变行为人理性成本效益分析不同,“助推”中的激励措施作用于行为人的心理反应驱动,通常以小额财产(例如奖品)或服务的形式出现,在健康、环境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验及实践。激励型“助推”与补贴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对混合了经济因素和非经济(行为)因素的激励措施,文章将其定义为“基于行为的补贴”(Behaviorally Based Subsidies, BBS)。虽然这些区分与是否应税无关,但其不同的税收处理却会给政策实施带来障碍,值得进一步讨论。
文章进而概述了相关的联邦所得税制度,并总结了目前对“助推”和BBS的税收处理。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1节和Glenshaw Glass案对“总收入”的定义来看,任何为接受者提供经济利益的“助推”都将被视为应税收入(无论来源或形式),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因此,上述默认选项、简化、信息和规范参照等“助推”措施本身应是免税的;但激励型“助推”和BBS通常属于应税收入。基于此,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对二者的税收处理。通过列举大量相关规则及案例,文章描述了一个脱节的税收处理制度——通常对来自私人的激励措施予以豁免,但对来自政府的相同的激励措施征税。例如,雇主对雇员的某些激励措施在应税上存在广泛的例外,这些“助推”措施通常被归类为免税的附加福利。同样,非营利组织对个人的激励措施也可能被视为免税的赠予(Gift)。企业对付费客户的激励措施也可以根据 "购买价格调整 "(Purchase Price Adjustments)原则免于纳税。然而,当涉及到政府提供的相同的激励措施时,任何附加福利、赠予或购买价格调整的豁免都不适用。此外,虽然许多政府的转移支付(如福利援助、退伍军人的福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是根据其他排除条款(如普遍福利原则,The General Welfare Doctrine)而免税的,这些规则无法涵盖大多数“助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