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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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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 1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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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65299&idx=1&sn=97eb26883cfc80bbd7c3107f034982ff&chksm=84af69c9b3d8e0df783ba13921fd285fb186b5a85f5cea09a8e777d2f17e39f492681b66c0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3 17:15
二维码:
-
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帮助全省纳税人正确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 — —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税务部门已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请纳税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合理安排时间,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终止经营企业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 — —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推荐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我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可携带汇算清缴资料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办税服务厅设有自助办税区,配备导税人员,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中产生的问题。
— — — — —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变化情况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纳税人申报时需要特别关注填报内容、口径修订差异。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二)申报准备工作
为减少纳税人申报差错,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电子税务局智能校验申报表内、表间以及与财务报表间的逻辑关系。
纳税人应梳理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免税等资格,排查企业是否发生了企业重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业务,准确填报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准确选择申报附表,避免漏填误填。
电子税务局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和季度申报信息智能填报纳税人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股东信息等数据,纳税人应认真核对,发现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有误,需自行修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
纳税人发现其他字段数据有误应修改原始税务登记信息。
(三)关注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因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无需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据税收规定并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调整,要特别关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费用扣除限额、资产折旧和资产损失等项目的税会差异。
(四)留存备查税收优惠资料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信息台账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提供固定资产初始化信息采集功能,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小助手”。纳税人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可以使用该功能录入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如资产原值、折旧年限等,系统自动生成相关申报数据,纳税人只需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在完成数据确认后,自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而导入申报主表。此外,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固定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也可将结果自动带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相关表单。大大提升了办理效率,减轻纳税人申报计算压力。
(七)税收风险提示提醒服务
为帮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申报,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我省在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完成申报表填报后,点击“申报”按钮,即以弹窗的形式提示纳税人是否选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如果选择接受,系统自动进行风险扫描,发现的问题通过弹窗形式反馈给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以实现智能校验,降低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此外,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体检”,并将“体检”发现的可疑数据“点对点”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了解申报“体检”详细数据,及时查错补缺,减少工作失误,降低涉税风险。
— — — — —
五、其他事项
(一)更正(作废)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作废)申报。申报完成后,涉及补缴税款的,电子税务局自动弹出税费缴纳界面。需要注意的是,5月31日前应补缴未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已完成汇算清缴且已缴纳税款的,不能作废申报。
(二)多缴税款退(抵)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或者抵缴以前年度欠税。
目前,我省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工作机制。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纳税人是否确认即时办理退(抵)税申请。当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时,系统自动生成《退(抵)税申请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立即启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退抵税流程,无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随时办理汇缴退抵税。
(三)企业所得税疑点信息提示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可能多次向纳税人推送申报疑点信息,纳税人应定期查看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模块是否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信息提示表》,如有申报疑点,应及时核实处理,需更正申报的,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四)汇算清缴咨询服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税收优惠政策及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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