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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爱尔兰就全球最低税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立法将在今年秋季财政法案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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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4-4 10: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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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尔兰财政部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3月31日,爱尔兰发布了一份长达149页的《支柱二实施反馈声明》(以下简称“该反馈声明”),开始就其颁布全球达成的公司最低税计划征询另一轮意见。
该反馈声明以2022年5月26日的公众咨询为基础,考虑了与支柱二规则在爱尔兰立法中实施的有关广泛范围问题。在去年的咨询中大多数回复人员指出了支柱二的复杂性,并要求在制定相关立法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咨询,以帮助公司准备在实施时遵守新的要求。
该反馈声明提出了对GloBE规则关键要素的可能立法草案方法,并概述了在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和征管要求方面可能采取的方法,如注册登记、自我评估、报告表提交、缴纳和记录保存等。
根据3月31日爱尔兰财政部发布的一份新闻稿,该文件旨在解决在上一次征询意见期间提出的技术问题。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对于确保爱尔兰转换指令的立法在出台时能被清楚地理解并在实践中可操作,同时也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爱尔兰财政部长Michael McGrath T.D.在新闻稿中表示,将在今年秋季财政法案中提出立法,以实现爱尔兰对欧盟最低税指令的实施,履行爱尔兰对实施OECD协议支柱二的承诺。今天发布该反馈声明将使利益攸关方能够就这一重要事项提供更多的意见。
该次咨询将持续到5月8日(星期一)结束,任何疑问或澄清的要求可在咨询截止日期前发送到 businesstaxpolicy@finance.gov.ie。考虑到该项目的复杂性和满足转换期限的有限时间,立法起草工作将在咨询期间继续进行,因此鼓励利益攸关方尽早参与。
反馈声明的内容结构体系
该反馈声明包括4部分内容及一份拟议的立法方法附录,主要对拟议的立法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内容结构体系如下:
1.导言
1.1 支柱二:简介
1.2 支柱二:GloBE规则概述
1.3 爱尔兰转换欧盟最低税指令的方法
1.4 反馈声明的结构
1.5 咨询期
1.6 如何回复
1.7 信息自由
1.8 下一步
2.拟议的立法方法概述
2.1 欧盟最低税指令的转换
2.2 OECD立法模板、注释和征管指南
3.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
4.征管
4.1 拟议的征管方法
4.2 注册登记和注销注册登记
4.3 GloBE信息报告表和告知的提交
4.4 国内报告表/自我评估的提交
4.5 缴纳
4.6 记录保存
4.7 其他征管规定
4.8 集团申报/缴纳
附录1:拟议的立法方法
拟议立法方法的内容框架体系
该立法方法草案包括10章,基本与OECD立法模板EU指令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第1章 解释和总则
解释
该部分的范围
成员实体的所在地
第2章 IIR和UTPR
国内的最终母公司
国内的中间母公司
位于国内并由排除最终母公司持有的中间母公司
国内的部分持股母公司
IIR下补足税的分配
IIR抵消机制
合格国内补足税的影响
UTPR在跨国公司集团内的适用
UTPR在最终母公司辖区的适用
UTPR补足税金额的计算和分配
第3章 合格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合格所得或亏损的确定
确定合格所得或亏损的调整
国际海运所得的排除
主体实体与常设机构之间合格所得或亏损的分配
穿透实体合格所得或亏损的分配
第4章 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
有效税额
经调整有效税额
股权投资纳入选择和合格穿透
合格所有者权益的税收利益
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
合格亏损选择
某些类型成员实体发生有效税额的具体分配
混合CFC制度所需的规则
申报后调整和税率变化
第5章 有效税率和补足税的计算
有效税率的确定
补足税的计算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附加补足税
微利排除
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
安全港
第6章 公司重组和控股结构
合并收入门槛在集团合并和分立中的适用
加入和退出跨国公司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成员实体
大型国内集团
资产和负债的转让
合资公司
多母公司跨国公司集团
第7章 税收中性和分配制度
作为穿透实体的最终母公司
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的最终母公司
合格分配税收制度
投资实体有效税率和补足税的确定
投资实体视为税收透明实体的选择
适用应税分配方法的选择
第8章 征管规定
第9章 过渡规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转让资产在过渡期的税务处理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过渡救济
跨国公司集团和国内大型集团在初始阶段排除在IIR和UTPR 之外
成员国延迟适用IIR和UTPR
申报义务的过渡救济
第10章 适用
适用范围
适用顺序
反馈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爱尔兰转换欧盟最低税指令的方法
指令将为爱尔兰转换最低税规则提供主要依据。我们打算通过2023年秋季财政法案将该立法转换为爱尔兰法律。转换有如下4个关键因素:
1、收入纳入规则
IIR将适用于最终母公司为爱尔兰居民,且在以前4年中至少有2年的年度合并集团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的公司集团。补足税将适用于爱尔兰最终母公司本身、位于爱尔兰的任何成员实体以及位于其他辖区的任何成员实体,不管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外部。也将适用于总部位于国外集团的爱尔兰中间母公司,如果这些实体由少数投资者拥有超过20%的股份,或由不位于引入IIR的辖区母公司控制。
IIR将根据这些母公司在其有效税率(ETR)低于15%辖区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权益对其征收补足税。有效税率(ETR)是参照达成共识的规则以辖区基础上计算的。
2、低税利润规则
UTPR允许在不适用IIR的情况下征收补足税。根据UTPR产生的税款可由集团其他实体缴纳,无论它们是否为母公司。UTPR补足税在集团运营的辖区之间分配,使用基于每个辖区员工人数和有形资产价值的分配因子平均加权。
3、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
由于爱尔兰12.5%的公司税税率低于达成共识的15%的最低有效税率,爱尔兰应该引入QDTT作为支柱二实施过程的一部分。迄今为止,在爱尔兰实施规则的讨论中,已经表明了对该方法的考虑,而且国际上对QDTT/QDMTT的采用预计会很广泛。
4、征管
GloBE规则的引入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缴纳和申报义务。
二、反馈声明的结构
该反馈声明以2022年5月26日支柱二实施的公众咨询为基础。当时大多数回复人员指出了支柱二的复杂性,并建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咨询,以使公司能够在实施时遵守新的要求。因此,爱尔兰财政部发布该反馈声明,以回应公众咨询回复中所表达的意见,并阐述了对指令/GloBE规则的一些技术方面的可能方法。
该反馈声明提出了对指令关键内容的可能立法草案方法,并概述了在QDTT和征管方面可能采取的方法。咨询问题涉及一系列的技术和政策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利益攸关方对立法草案方法进行测试,以确定任何潜在的不确定性或有待解决的意外后果,并为公司正在进行的准备工作提供信息,以便在今年12月31日生效时能够遵守规则。
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对于确保爱尔兰在引入指令时的立法能够被清楚地理解并在实践中可操作,同时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因此,邀请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就下列具体问题提出意见,请注意不需要回答每个问题。
1、尽可能提供数据示例来说明你的观点。
2、提供你认为可能有益的替代方法的细节(包括小建议)。
3、在适当情况下,估计你的首选选项的任何财政成本/收益。
4、提供该反馈声明中未涉及相关问题的细节。
5、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提供反馈时,要求利益攸关方以类似于该反馈声明的方式来组织其回复,即:立法的一般方法、QDTT、征管和其他问题
三、拟议的立法方法概述
1、欧盟最低税指令的转换
指令将为爱尔兰转换最低税规则提供主要依据。拟议转换指令的立法将主要遵循指令本身的结构。附录1概述了对指令可能采取的立法草案方法。
问题1:请就附录1中提供的可能的立法草案方法提出意见。
2、OECD立法模板、注释和征管指南
除了转换指令外,可能的立法草案还包含了来自OECD立法模板注释征管指南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在相关脚注中注明)。OECD的讨论仍在继续,预计未来将发布进一步的指南。
问题2:请就立法中应如何参考OECD立法模板注释征管指南(以及任何未来的指南)提出意见。
3. QDTT
立法模板的规定之后,指令第13条指出,成员国可以选择适用QDTT制度。该条款进一步规定,此类制度应确保范围内实体的最低有效税额的计算方式与根据指令计算补足税的方式相同。在这方面,指令第1(2)条指出,成员国可以选择适用QDTT,根据该QDTT,对位于其辖区内的所有低税成员实体的超额利润进行计算和缴纳补足税。
由于爱尔兰12.5%的公司税税率低于达成共识的15%的最低有效税率,因此,爱尔兰选择引入QDMTT作为支柱二实施过程的一部分是合适的。考虑到指令中规定的要求和OECD征征管指南中的指南,在立法中适用QDTT的可能方法是:(1)制定一份详细的立法,规定计算和实施QDTT所需的所有要素,与实施IIR和UTPR所需的立法分开并独立,或者(2)制定较短的规定,参考与IIR有关的详细规定,并作任何必要的修改。
考虑到IIR和QDTT规则的实质性对应关系,建议后一种选项可能是最有效的。例如,一种可能的方法是,范围内实体的QDTT将是根据第XXX节[补足税的计算]为该实体计算的位于爱尔兰的每个成员实体的补足税金额(见附录1)。然而,在进行该计算时,第XXX(2)和(4)节[某些类型成员实体发生有效税额的具体分配]将不适用。即在计算QDTT时,纳税人将排除成员实体所有者在CFC税收制度下缴纳或发生的税款以及可分配给常设机构的总部缴纳或发生的税款。
在计算QDTT时,在GloBE信息报告表中为计算IIR补足税目的而做出的任何选择将适用于QDTT。由于QDTT将基于根据第XXX节[补足税的计算]为该实体计算的补足税金额,因此不考虑每个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即QDTT不会因少数权益而减少。因此,QDTT的计算就可以与IIR规则下成员实体的补足税计算相一致。
问题3:请对在爱尔兰立法实施QDTT的可能方法提出意见。
4. 征管
该部分中反馈声明的目的是考虑GloBE规则的征管,特别是IIR、UTPR和QDTT,将从爱尔兰的角度来看如何操作。
(1)拟议的征管方法
GloBE规则的征管和相关的补足税将与现有的公司税制度分开。
问题1:请对拟议的方法提出意见,即GloBE规则的征管和相关的补足税将与现有的公司税制度分开。
问题2:利益攸关方是否认为将补足税与公司税分开处理会带来任何问题/挑战?
(2)注册登记和注销注册登记
指令没有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则的范围内进行注册登记,或在他们不属于范围时注销注册登记。然而,从征管角度来看,这种注册登记是必要的。
拟议的方法:
(i) 位于爱尔兰的所有成员实体必须在其所属集团属于GloBE规则范围的第一个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进行注册登记。
(ii) 注册登记将是“一次性”注册登记(即不要求每年注册登记)。然而,如果某些信息需要更新,可以通过编辑现有的注册登记来完成。更新注册登记(或创建一个新的注册登记)的最后期限将是发生变更(或要求注册登记)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
(iii) 当成员实体不在GloBE规则范围内时,也将有注销注册登记的要求。该最后期限是在该实体不再属于范围内的第一个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
(iv) 注册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如下:成员实体的名称;成员实体的纳税参考号;MNE集团的名称;根据GloBE规则,该集团最终母公司及其所在地;如合适,指定申报实体及其所在地;本地联系人;集团被纳入范围的第一个财年;集团会计期间通常结束的日期;如合适,指定本地实体的名称和纳税参考号,包括确认其已被其他成员实体指定为指定本地实体;如果指定本地实体,则应提供其被指定为指定本地实体的成员实体的名称和纳税参考号,以及该成员实体指定该实体这样行事的确认;税务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问题:请对上述拟议的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的整体方法提出意见。
(3)GloBE信息报告表和告知的提交
关于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OECD包容性框架正在制定标准化的报告表。因此,该部分目的是考虑与GIR有关的申报程序,同时考虑到相关爱尔兰实体的集团结构,而不只是报告表中要包括的具体细节。
问题:请对GloBE信息报告表和相关告知的拟议方法提出意见。
(4)国内报告表/自我评估的提交
拟议的方法:
(i) 应规定爱尔兰成员实体有义务提交额外的国内补足税报告表和自我评估(被称为“GloBE补足税报告表”)。(此类报告表将与GIR分开,与现有的公司税申报分开,例如CT1表)。
(ii) 提交该报告表的截止日期为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与提交GIR的截止日期一致)。类似的过渡规定(过渡年度的最后期限延长至18个月)也将适用于提交GIR的目的。
(iii)额外的GloBE补足税报告表将是对GIR的补充,需要提供有限的额外信息,包括:(a)实体和指定本地实体(如适用)的名称和纳税参考号;(b)为GloBE目的的集团名称;(c)按征税(IIR、UTPR和QDTT)划分的补足税义务;(d)与特定补足税有关的其他项目(如在爱尔兰的成员实体之间分配UTPR)。(该拟议的方法取决于上述OECD层面的未来工作成果。)
问题1、请对与 GloBE规则有关的国内报告表/自我评估的总体方法提出意见。
问题2:请对拟议的方法提出意见,即在CT1表之外再增加一份报告表,以涵盖所有三个产生的补足税。
问题3:利益攸关方对GIR和GloBE补足税报告表的互动有任何看法?
问题4:利益攸关方是否对GloBE补足税报告表中包含的信息有任何看法?
(5)缴纳
拟议的方法:
(i)补足税义务应在GIR/GIR告知和GloBE补足税报告表的提交日期(即财年结束后15个月)同时到期缴纳。通常的过渡规定(即过渡年度后18个月的最后期限)也应适用。
(ii)补足税义务不应包括在公司税的初步纳税义务中。
问题:请对拟议的缴纳方式提出意见。
(6)记录保存
指令对记录保存的要求没有提及。然而,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将被要求编制和保存记录,以支持提交正确的报告表。
拟议的方法:
1997年TCA第886节中关于保存记录义务的规定,在经过适当的修改后,应适用于爱尔兰成员实体的以下方面:
(i) GIR与该爱尔兰成员实体有关的GIR的各个方面。
(ii) GloBE补足税报告表。
(iii)在爱尔兰应缴纳的任何补足税义务(无论该义务是否来自爱尔兰或非爱尔兰成员实体的活动)。
(这也将取决于OECD层面关于GIR的未来工作成果。)
问题:请对拟议的记录保存要求提出意见。
(7)其他征管规定
拟议的方法:
建议将《1997年税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用于支柱二的GloBE报告表/评估/义务。这包括以下条款:(i)第37部分 征管;(ii)第40A部 向上诉专员提出上诉;(iii)第41A部第5章 收入评估和查询及相关时间限制;(iv)第42部 征收和追偿。
问题1:请就其他征管条款的拟议的方法提出意见。
问题2:请就GloBE规则的一般征管方法提出意见。
(8)集团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拟议的方法,作为集团成员的每个爱尔兰成员实体都有义务:注册登记/正确保持其注册登记状态、提交GIR/GIR告知、提交GloBE补足税报告表以及缴纳由此产生的任何补足税义务。
如果另一实体提交了GIR或GIR告知,则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就可认为其履行了提交GIR或GIR告知的义务。作为公众咨询的一部分,收到的反馈意见要求允许成员实体以集团为单位进行申报和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注册登记问题:
集团内的成员实体是否可以代表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实体注册登记?如果可以,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如何授予适当的许可(例如,一个实体代表另一个成员实体作为指定本地实体)?
GloBE补足税报告表问题:
问题1:集团内的一个成员实体(“集团申报人”)是否可以代表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实体提交GloBE补足税报告表?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是否应该有:
(i)由集团申报人提交一份涵盖众多实体的“联合报告表”?
(ii)由集团申报人为集团内每个成员实体单独申报?
(iii)采用其他“集团申报人”办法?如果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问题2:如果有某种形式的“集团申报人”方法,从合规角度看,它应如何操作?如果迟交或错交报告表,应如何适用任何附加费/处罚(例如,哪些实体应负责)?哪些实体应该对产生的任何补足税义务负责?请根据上述问题中概述的集团申报的可能选项来回答。
缴纳问题:
问题1:集团内的成员实体(集团缴纳人)是否可以代表该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实体缴纳补足税义务?如果可以,则应如何操作?
问题2:如果有集团缴纳选项,从合规角度来看,应如何操作?如果缴纳延迟或不正确,应如何适用任何利息(例如,哪些实体应负责)?
思迈特提醒
2021年10月8日,爱尔兰与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包容性框架)中的其他130多个国家一起,签署了一项历史性协议,以改革适用于大型公司集团的国际税收框架。在最初BEPS项目的基础上,该协议包含双支柱解决方案,以解决数字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3月31日,爱尔兰财长McGrath表示,2021年10月,政府决定签署OECD双支柱协议,以应对全球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今年将是该协议进展的关键一年,将带来一个独特的机会,重构近一个世纪以来基本保持不变的国际税收架构。爱尔兰作为一个小型开放经济体,支持该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最终确定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爱尔兰在2022年5月26日已经发布了实施支柱二最低税的公众咨询文件征询公众意见,且该咨询已于2022年7月22日结束,所以该次咨询是第二轮,财政部表示将仔细考虑对该反馈声明的回复,并可能邀请主要利益攸关方与他们和税务官员会面,视情况通过视频会议或亲自出席;计划于2023年年中发布第二份反馈声明,其中将包含附录1中进一步制定的立法草案以及转换指令其余要素所需的立法草案方法。除了欧盟成员国对跨国公司集团延迟适用IIR和UTPR外,爱尔兰的IIR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UTPR将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这与欧盟指令的规定一致。此外,在爱尔兰,应在《税法》和《资本利得税法》的所有规定之后适用全球最低税。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加入知识星球之“国际税收学习圈”(年费500元)可下载思迈特国际税收系列汇编(共9个)
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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