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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6〕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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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11280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6〕60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6〕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6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16〕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重庆驰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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