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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个人明知他人虚开专票仍提供帮助系从犯

匿名  发表于 2023-4-4 09:30:4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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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个人明知他人虚开专票仍提供帮助系从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4 06: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8332&idx=1&sn=09c1174f2a41892a2afaf23df2986cd4&chksm=8c0a14eabb7d9dfc5354932d30c04b61651abfdadf8d2130760668f1e4bf232cd7e2be9bba3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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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7********,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9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金某某商议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约定成本平摊,获利平分。达成合意后,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用于实施犯罪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王某某、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法人信息,通过“58同城”等网络平台寻找宁夏、甘肃、青海、江西、湖南等地代办(中介)公司,利用法人信息注册空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公司设立后,王某某、李某某委托代办人在当地税务局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人按照王某某、李某某提供的邮寄地址,将公司营业证照、印章、税控盘UKey和领取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直接邮寄或者通过多次跑腿转寄至浙江省台州市,由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取件。随后,通过他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出租房、便利店、棋牌室等场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张发票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发票,所得赃款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分配。
2021年7月29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用mac地址为3010********的笔记本、无线mac地址为9439********的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为A417********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份,价税合计140556118.9元,税额16369639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明知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仍为该三人提供帮助,蒋某某驾驶车辆协助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收取快递、支付代办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与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又与金某某为亲属关系,系从犯,亦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款物已随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买卖身份证件案移送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3日

附:
同一虚开案中另一人其他内容基本相同,马某情节:
肃检刑不诉〔202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同居一室,明知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仍为该三人提供帮助,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图片。
同样的结果是系从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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