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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2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一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 1995 年 4 月 8 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和 1995 年 11 月 23 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 1995 年 12 月 22 日起生效,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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