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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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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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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白山税务
标题: 举例说明: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YyNjEzNg==&mid=2650838215&idx=2&sn=6203b9a9c2edf23031a9da00786611c8&chksm=84de8830b3a90126c9a97080b222a224ae9e255ff18fc0b7d7e5c9b0e48a0bf7676520a7db7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3 10:10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相关内容。今天带你了解: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例如下:

  【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编发:白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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