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48
  • Tax100会员 32604
查看: 123|回复: 0

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3-4-2 0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40898&idx=1&sn=5873d8a5dd6a32276b24617392bce25d&chksm=8bfa54babc8dddac7c0c77acfb6982acef4cf5a11dcd8167373c0b5acfc89e42fdab67ce7d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1 14:51
二维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天津税务




283_168036545746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