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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2023年3月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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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 02: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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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立信永安2023年3月新法规速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1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6780&idx=1&sn=dde1b6d5487e93dd2b8d76cb3919387c&chksm=826f24d3b518adc5926b412186438632596a7f229af490c803c30138a09b6491e69382cdeec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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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23〕5号】
主要内容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进出口税收
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2.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2023年第25号】
主要内容
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
“担保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
“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
税收征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主要内容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主要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京税办发〔2023〕2号
主要内容
京津冀三地税务局发布《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包括以下五项措施:不予采取阻止出境强制措施;不予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不予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强制措施;不予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不予采取冻结存款的强制措施。

5.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供各单位在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参考。
其他
1.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指引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主要内容
指引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适用活动范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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