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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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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31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0323&idx=1&sn=9cede17ad7b9628cc4c675989ee10eb1&chksm=88b4070bbfc38e1d66fa15a9338f3c8af68fb07e72a12d62769c8b4df840ce1c8fecb1e040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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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二十二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为什么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否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关于“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见,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为员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支付工薪所得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在预扣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不包含为员工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这些免税收入的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即,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实为已经扣除了单位(扣缴义务人)为员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这些免税收入后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金额。

因此,也就不存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次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扣缴义务人)为员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金额”这个问题。
而且,还应注意: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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