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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9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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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510/t2864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5]9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9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9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经研究,现就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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