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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10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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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510/t28642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5]10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5]10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0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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