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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5]8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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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512/t28643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5]8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5]8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8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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