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虚开发票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
文/叶全华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税案显示:
该司委托他人开发一款软件方式的支出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负责人回乡过程中接触到一个自称可以提供软件业务发票的人。于是发生的情况就是比较普遍的买票行为,走了资金流,支付了4万元开票费,取得了38份合计金额36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司将发票按照无形资产处理,并摊销费用。前三年合计摊销100万,之后一年摊销后又冲回,实际未摊销;后续不再摊销。
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前,对前三年已摊销的费用进行了更正申报,自然就是对所得税已经处理干净。
立案检查完成后,从案件披露情况来看,税务机关按照该司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确认该司违法,但不起诉,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据此,税务机关对该司的取得虚开发票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因已更正申报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定其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该案例另外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这里主要还是在于一个时点和主观意识的综合判断要件。时点发生错位,还是可能会按照偷税进行处罚,这样处理案件很多。
因此,纳税人虽然已经发生了违法行为的事实,但自我纠正的时点会对后续的处罚产生极大影响。这或许也是面对可能的行政处罚,进行自我救济的最佳时机。这个案例也是说明,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先移送暂不处罚为宜,等司法机关处理结论定下来之后处罚更符合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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