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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3-29 0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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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制造业企业 研发费用税收优惠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57271&idx=1&sn=014253caee02cb23be586b819d742c5a&chksm=803eda44b74953521e76d07c8e099e9d79003f4b5019137b9a60d0a00e11228b27ba929dbf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8 16:52
二维码:
-
随着《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及《连云港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落地,制造业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积极转型。为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小编梳理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以下几点要重点关注哟!
01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02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03
优惠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01
留存备查资料明细
(1)自主、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02
委托研发留存备查资料明细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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