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开,收了10万元挂靠费赔了108万税款和滞纳金
文/叶全华
看了一个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民事纠纷终审判决书。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满足挂靠的基本要件,挂靠方对外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挂靠方取得了第三方虚开的油票用于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双方确认的挂靠方式,显性材料全部由被挂靠方呈现。据此,税务机关自然确认纳税人为被挂靠方,按规定处罚了被挂靠方。这应该说是常规性的处理方式。
但是,被挂靠方面对处罚结果,也是自然要求挂靠方赔付损失。许多挂靠方居于种种原因,一般也会承担下来,或者因为金额偏大而各认部分。但这个案件中,挂靠方就是不愿意承担。从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极大概率是对发票的要求未有特殊的条款约定。对于被挂靠方的要求,法院却认为显性材料均显示为被挂靠方,且被挂靠方有鉴别发票真实性的义务,判定挂靠方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结果被挂靠方悲剧了:仅仅收了10万元的挂靠费,结果赔了108万的税款和滞纳金等!
这个案件的启示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挂靠,你还敢轻易答应嘛?当然,也有法院认定挂靠方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的。比如,另有承包关系的实质性涉及纠纷内容相似的案例显示,在承包协议中,其中对于取得发票约定的特别条款中约定,承包方有义务按照规定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应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由此,法院支持被承包方的要求赔付的请求。
看了另外一个涉及刑事的判决书,大概内容显示:黄某从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一项拆扩建工程。结束后在结算过程中,因缺少成本发票,黄某经他人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2%作为手续费,从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部交由建筑有限公司入账。案发后,黄某因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判刑。由此可见,无论挂靠方还是承包方,虚开发票在经济承担方面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而逃避了赔付,但如果涉及刑责,还是需要承担责任,无法转嫁。
因此,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责任风险,被挂靠方和被承包方还是有必要注意自身的风险,否则可能“偷鸡不着蚀把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