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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326 每日一税】案例:股东借款年终未还未扣个税被罚款17530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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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1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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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326 每日一税】案例:股东借款年终未还未扣个税被罚款17530209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6 07: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685&idx=1&sn=194330900c7b970189f2adc721cbb4c3&chksm=883ed8a9bf4951bf8dca66b53102041daefe5801ae694d475f6b49d1775fedf05eeb607063a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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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6 每日一税】
案例:股东借款年终未还未扣个税被罚款17530209元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6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24日,有同学咨询:股东借款年终未还,税务对扣缴义务人罚款后,还能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吗?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根据政策规定,理解该政策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征税主体:借款主体是个人投资者,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企业。借款对象是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征税条件:借款纳税年度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归还”和“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3.征税金额:未归还的借款。已经归还的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
  请注意“可视为”三字,税务机关可以按财税〔2003〕158号规定征税,也可以不征税,是否征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二、实务案例
  2016年至2020年各年,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袁*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175,302,099.66元,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未代扣代缴。
  2021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股东袁某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处以0.5倍的罚款17,530,209.97元。
  ——根据《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达税稽罚〔2021〕4号)整理
  三、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 号)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总结: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
  延伸阅读
  老板他爹长期借款不还罚款1162000元
  罚: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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