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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用虚开换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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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13: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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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用虚开换虚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6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221&idx=1&sn=d75e7da23f6a3d23a3e94ef817f3ed67&chksm=97440377a0338a61635fa6db7238c6fe82984659893047599df4746f75e3974d329097f4aaa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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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一稽 罚[2021]11 号
案件名称:宜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为 172155.41 元。
处罚事由 :2019 年 5 月,我局收到编号为 65007040119050600978 协查函,对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以上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但你单位以有真实货物交易为由,将上述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开,换开发票为黄山*** 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检查过程中,我局又收到编号为 2420593000020200028 协查函,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 2017 年从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磷矿石 2983 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 份。但由于以上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遂要求并不是实际交易方的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换开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接受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增值税
你单位 2017 年 12 月 14 日接收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之规定,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152803.89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 2017 年度 12 月应补缴增值税 152803.8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 号)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0696.27 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 2017 年度 12 月应补缴增值税 152803.89 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4584.12 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 2017 年度 12 月应补缴增值税 152803.89 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 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 号)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292.06 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 2017 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3868.51 元。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 号)“税前扣除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你单位接受的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不得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898846.11 元。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本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17572.45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调整减少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7572.45 元。你单位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为 124162.50 元。弥补亏损后你单位 2017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723242.65 元,应补缴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180810.66 元。
综合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 定你单位接受黄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 152803.8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0696.27 元、企业所得税 180810.66 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为 172155.41 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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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
通常来说,换开发票都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该企业在第一次的虚开发票被发现后,能马上又联系另一个公司为其虚开发票,既说明该企业相关人员心理素质稳定,又说明其虚开业务比较多,随时能找到“合作”单位。可能他们没料到,第二次取得的虚开发票很快也被发现了。
个人理解,该案件除了定性偷税进行罚款,也应该定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最终罚款金额两者取其高。

—END—
来源:胡晓峰律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图书推荐:通读《税务稽查实务轻松入门》一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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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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