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9号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1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安徽、广东、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四川、云南、吉林、陕西、江西、广西、河北、海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4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4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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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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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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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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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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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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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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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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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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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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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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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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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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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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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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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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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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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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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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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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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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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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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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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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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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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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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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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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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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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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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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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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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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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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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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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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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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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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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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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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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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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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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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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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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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