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注销对收受虚开普票行为仍追究刑责案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松检刑诉〔2022〕1066号
被告人徐*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族,初中文化,系原上海某某公司**,户籍在山东省曹县**镇**村**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1年12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2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徐*龙在经营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期间,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发票金额2.5%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了由广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7万元(以下币种同)。上述发票均已入账申报。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龙接民警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关于对广西钦州市“两中”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开展云端打击的请示》《虚开认定告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银行流水,证人张某某的笔录等材料证实,张某某系某乙公司的**及**,其利用某乙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虚假走账的情况,张某某已被广西钦州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2020年1月至3月,某甲公司收受由某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1,470,000元,均已入账申报。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通知书》证明,上海某某公司已经登记注销。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徐*龙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无前科、非逃犯。
被告人徐*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龙在经营上海某某公司期间,经他人介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 官:赵**
2022年11月23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