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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点|枣庄税务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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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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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21: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每周热点|枣庄税务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2191&idx=3&sn=a3c024beed6cc10ff2765bb6457f32b5&chksm=853825fcb24facea63d3093cf77ab62bc7417555181adf17184af87c1b114f0d10d1bf95f0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4 16:48
二维码: -

1.个税申报密码忘记了,怎么重置?
答:第一种方法:扣缴单位的法人或者财务人员登录本人个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的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
第二种方法:法人或财务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
2.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同城市有建筑项目,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4.买一辆新能源汽车,能免车购税吗?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政策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今年年底前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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