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3
  • Tax100会员 33572
查看: 294|回复: 0

[疯狂税客] 税案!某教育公司支付杜某等人课酬,杜某等人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税局: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缴个税,处应扣未扣0.5倍罚款

1241

主题

1241

帖子

1245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245
2023-3-24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税案!某教育公司支付杜某等人课酬,杜某等人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税局: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缴个税,处应扣未扣0.5倍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4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550&idx=1&sn=96b87a75176d536b6f0bc7243b8daa21&chksm=fa853f3ecdf2b628536b39d28b4c321b9cf32ecddcbddaca79ca9f1fb6808a8a0f496f7b8ae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请各位进入本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上角“…“,“置顶”公众号或者设为「 ★ 」,您的「 留言 」「点赞 」「 在看 」或者「 分享 」「 收藏 」很重要疯狂税客将更加努力为您服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税二稽罚〔20222
案件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2**QQ35X0
纳税人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施**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其中支付杜**45,000.00元、阮**45,000.00元、李**270,000.00元、胡**450,000.00元、郭**450,000.00元、杜**270,000.00元。
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
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 元,其中杜**218.45 元,阮**218.45 元,李**1,310.68 元,胡**2,184.47 元,郭**2,184.47 元,杜**1,310.68 元。
杜**、阮**、李**、胡**、郭**、杜**均已与你单位约定由你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及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如下:
1.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2.你单位向阮**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阮**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阮**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3.你单位向李**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李**个人所得税76883.50元,扣除李**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10.6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572.90元。
4. 你单位向胡**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胡**个人所得税132805.83元,扣除胡**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47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621.36 元。
5. 你单位向郭**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郭**个人所得税132805.83元,扣除郭**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47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0,621.36元。
6. 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76883.50元,扣除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10.6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572.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461.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27 处罚截止期 2022-06-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华税
662_167966408002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