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期限
| 六个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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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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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
内容
|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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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
主体
|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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