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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并举,为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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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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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1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税费并举,为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77838&idx=3&sn=5188e4fd64a68e71cee5d9237eba1ad2&chksm=fbc04d0bccb7c41d476cd31520c5c4d660d20900df2d351ca17c2e82f13666e05a12ea42b8c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1 18:00
二维码: -



税费并举
为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社会保障
√税收优惠



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居民就业和改善民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为数千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提供帮助。今天小编就为大家送上税费大礼包,为您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1.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外,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1.在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者,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除职工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
职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生育保险
就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产假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如对税费优惠政策、税费业务办理有疑问,可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如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等业务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社保和医保部门。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腾冲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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