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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京津冀三地税务局办公室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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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18: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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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京津冀三地税务局办公室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3 17:4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6629&idx=2&sn=cab41809ab2ad37a7044029825d2b9f0&chksm=826f3b2ab518b23c14f10e0b5d63d1c2360cdaa0a457944806136c48912438cfbc9f482bdcc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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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税办发〔20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不予实施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适用条件
1
不予采取阻止出境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①欠缴税款的自然人,欠税3万元以下的。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欠税20万元以下的。
2
不予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制定了还款计划且正在主动清偿欠缴税款的。
3
不予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存在欠缴核定税款,无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4
不予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无逃避缴纳罚款的主观故意,且未缴纳罚款在3000元以下的。
5
不予采取冻结存款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2000元的。
备注:
以上欠缴税款或罚款的金额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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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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