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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321 每日一税】处少缴税款30%的罚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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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321 每日一税】处少缴税款30%的罚款合法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1 07: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608&idx=1&sn=0514649899c89434add0570ba9e993f8&chksm=883ed914bf495002526c7a89f29b5a9749b923acfed425a54d2908b8677700cbda676088ccd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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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每日一税】
处少缴税款30%的罚款合法吗?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5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20日,有位老师咨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处0.5倍到5倍罚款,税务机关处0.5倍以下的罚款合法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行政罚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一般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0.5倍到5倍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0.5倍到3倍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实务案例
  202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贺州市***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2〕5号)披露:
  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93,600.00元,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93,600.00×20%=298,72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8,720.00元。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87,500.00元,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87,500.00×20%=29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7,500.00元。
  (2)经查实,你公司自然人股东李***于2017年1月向你公司借款20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仍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0.00×20%=40,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0,000.00元。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3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337,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8,920.00元30%的罚款,即罚款257,676.00元。
  案例来源:税乎网2023年3月20日《处应扣未扣个税30%罚款》(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鉴于税收行政罚款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执法有据,合法有效。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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