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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秒懂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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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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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16: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德阳税务
标题: 政策秒懂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g5ODc4Nw==&mid=2247503120&idx=3&sn=55df1b4c8a7af1747717ae2f1ba2bd9e&chksm=fd4d579cca3ade8a9964e624c6f5ccedbc648c7381b3ef85382ca392073aaa0c5b5e1beda2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0 16:15
二维码: -


Q&A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编辑:四川省税务局宣传中心

|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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