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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16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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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5/t28647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6]16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16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6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06]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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