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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您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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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16: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怀柔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您扣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gxMTIxNw==&mid=2652032550&idx=1&sn=33518675e8381d7beafc51c7595acc00&chksm=84fef998b389708eed2b6e3d3ece77a4ca33576a0b7626d2ddc4730adcf4d31b094eb0482c7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3 14:00
二维码: -
来源:北京怀柔税务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快来了解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马上就要结束了,小编梳理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吧!


一、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二、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三费”的扣除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3.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四、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五、摊位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六、财产保险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七、为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八、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本文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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