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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税提醒】近期这些办税事项需关注~有明确时间节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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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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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 0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宁小税提醒】近期这些办税事项需关注~有明确时间节点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38953&idx=1&sn=19b1bf2600343a5852d7dc19a40d9d13&chksm=befa8703898d0e15d44a5c39ea21292067fcd136c3337c9049b08d3acb8285e96bd78b9196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2 17:49
二维码: -



一、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时间截至2023年3月30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请在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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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2022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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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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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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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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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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