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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3〕23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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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1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3/21/content_5747668.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23〕23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size=10.5000pt]
[size=10.0000pt]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size=10.5000pt]
[size=10.0000pt]调整实施情况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size=10.5000pt][size=10.0000pt]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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