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96
Tax100会员
33319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国家明确了!即日起,不按规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48
|
回复:
0
[51社保网]
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国家明确了!即日起,不按规定交社保的企业……
[复制链接]
李雪
李雪
当前离线
积分
904
3400
主题
3415
帖子
904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904
发消息
2023-3-22 0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国家明确了!即日起,不按规定交社保的企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1 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10102&idx=2&sn=cc3861640f3d70dc6dbaafe350ec98c5&chksm=bda15e858ad6d79396ac2ae2331fd047536034248068fbfd876fb31bf69b052699be9ad7352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
(??最低工资≠社保最低基数)
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数。
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
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
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
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予支持。
单位这样交社保,通通不合规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
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丨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博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丨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那对于全国各地都有用工的企业来说,应该怎么办呢?鱼小保建议大家采用
51社保PEO专业雇主服务中的岗位外包业务。
丨51是社保岗位外包用工管理解决方案
51社保的PEO专业雇主服务,依托130+城市的全直营服务网络、劳动/五险一金/个税三法融合专家团队与先进的SaaS服务平台,可以为
企业整合用工管理
,提供包括员工入、离、在职的全流程一站式用工解决方案服务。
如果你有需求
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
提醒
企业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的缴纳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将面临3大风险!所以,各企业单位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的缴纳!
一、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
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
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
虽然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员工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三、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辽宁
贵州
热点答疑
北京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