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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7个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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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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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7个疑难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21 20: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5475&idx=7&sn=1362a47c9f61685953f3829595685d72&chksm=ea9dc357ddea4a415704819d66089753c66b2b51e3252bdbc0bdba5007d590fdb3058965d8c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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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高院陆续整理发布了一系列疑难问题解答,对指引实务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期为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疑难问题解答,主要汇总了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相关解答,供实务参考。
1、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点击标题可以查阅修订对比版)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连续性以及申请执行人是否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无需审查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
2、涉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又转让不良债权,新的债权受让人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
(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条件。金融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在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通知、答复的形式对金融债权转让后变更执行主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实践中,金融债权往往经过多手转让,因此,法院在审查应否变更债权最终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第三条规定及《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精神,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
关于应否恢复执行的问题,如法院认为应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则应进一步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恢复执行条件,如符合条件,法院应予恢复执行。
3、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
(山东高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
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中,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债权转让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变更申请。
4、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山东高院)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二是债权系依法转让;三是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
涉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法院应对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其相对的受让人取得该债权,以及多次转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
5、
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江西高院)
答: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认定为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在执行实践中,为提高执行效率,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债权人负责通知,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
。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宜的,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后通过该院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仅以其未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案例)指引:《合同法》第80条;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67号、(2017)最高法执监435号执行裁定。
6、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能否支持?如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并超过两年,能否恢复执行?(江西高院)
答: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至于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的问题,要看终结执行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原因终结执行的,应不予受理。但是终结执行后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应当不予受理。
7、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能否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申请执行人?(江西高院)
答: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是依申请的行为,执行机构不应依职权介入。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将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
执行法院在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发生改变,合同双方均未在原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原权利人始终是申请执行人,并不影响案件继续执行
,也不发生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法律效果,不属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如果原案件尚未执行结案仍在执行过程中,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出原案件申请执行时效另行提出执行申请,仍属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变更申请。
另外,执行程序外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来源:保全部
www.qijin-finance.com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3月25-26日(周六/日
)在
昆明
举办
《
金融不良资产政策解析、尽调估值、处置清收、税务筹划与破产重整的难点要点风险防控与解决策略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
》
,诚邀四位资深行业专家,分别从商业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的视角,深度解析行业实操经验与案例,加强同业交流,促进合作共赢,诚邀您的加入!
【课程提纲】
第一讲、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质增效实操
——
尽职调查、清收处置策略、处置技巧、创新处置方向
(时间:3月2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周老师,曾任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等职务,长期从事金融法务、银行业务经营管理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多次进行过银行法务、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讲座,对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
一、提质增效之磨刀不误砍柴功——尽职调查是基础
(一)不良贷款演化分析
1、贷款用款分析
2、不良成因分析
3、资产流动轨迹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起点和落脚点
1、起点——各类偿债义务人
2、落脚点——各类偿债资产
(三)尽职调查的途径
1、硬手段:尽调工具
2、软手段:渠道资源
二、提质增效之精准靶向施策——“一户一策”是关键
(一)清收处置策略原则:快、准、狠
(二)清收处置策略关键:抓手、亮点、撬杠
(二)清收处置策略要点及陷阱
(三)各类资产处置策略
1、房屋处置要点
2、土地处置要点
3、动产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处置要点
三、提质增效之兵法妙用——处置技巧是保障
(一)穷尽下家
(二)全面追加
(三)以刑促民
四、思路决定出路——新时期的处置方向
(一)起点的转移——从债权人到债务人
(二)“大不良”思维—— “三打”到“三重”
(三)行业资源共享——“单打”到“混打”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NPL投资环境、收购及处置实务经验与案例
——
收购、估值、处置的难点与对策,及处置方式创新变异
(时间:3月25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毛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有二十多年的金融从业经历,长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对危机企业、困难项目的成因及化解有深入的研究,对追债与逃废债间的辩证关系有独到的见解。在将不良资产的行业经验嫁接到固定收益类债项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并尽最大可能减少风险方面有丰富的实践,对金融不良和非金不良的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
一、前不良资产投资市场环境分析(2008-2022年总结)
二、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各方心态分析
三、前期不良资产投资收益现状
四、前期不良资产投资领域现状分析
(一)房地产成为最大雷区
(二)退市风险警示类公司大量涌现
(三)各行业兼并、重组与救助式投资成为新的热点
(四)不良资产所涉及的大部分基础资产之流动性趋弱
五、案例分享
(一)某核心区域高新产业用房多次拍卖流拍
(二)某大型物流仓储项目法拍流拍卖以物抵债
(三)某物流大厦项目公司破产重整
(四)某*STCX股份的破产和解过程
六、商业投资逻辑的再分析
七、对政府层面启动大基建投资对不良资产投资机会的再分析
八、现阶段收购、估值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1、转让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者,甚至隐瞒重大瑕疵
2、对无财产抵质押的债务人之偿债能力如何定价判断
3、未胜诉、未胜裁债权定性前后估值需全面考量的主要因素
4、阻碍、延缓执行常见措施的预防及应对
5、回收期限的判断及估值折现
6、如何寻找配资渠道、设计配资方案来收购不良资产
7、如何根据自身财力来选择不良标的
8、不良资产领域的法律刚性思维与经营管理的柔性思维之冲统与统一
九、现阶段不良处置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分析
1、债务人控制了抵质押资产的实际收益
2、待处置的标的资产帐面价值较大,受众面较小,无人应盘
3、债务人利用法律程序阻挠诉讼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
4、无法掌握债务人可供执行资产
5、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
6、意向投资者现阶段资金不足以支付标的资产价格
7、法拍询价结果较低,竞争者少
十、新形势下处置方式的变异参考
1、利用结构化交易避免定价冲突
2、选择利用预重整规则
3、运用实质性重组模式
4、自家的孩子自家抱,继续追加投资
5、及时作出债权物化的决策
十一、互动答疑
《共话·金融不良资产投资处置交流会》
(时间:3月25日下午17:00-18:00)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机构、小贷机构、服务机构、律师会计师一起研学互动。
第三讲、困境地产不良投资实务、风险防范及案例
——政策产品解析、风控要点、破产重整、信托与AMC合作
(时间:3月26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X老师,某国有地方AMC投行部总经理,具有银行、信托、券商等跨行业经验,擅长困境地产盘活和上市公司投资。累计管理地产规模超800亿元,成功参与十多笔困境地产盘活、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收并购投资。
一、地产政策及违约现状
(一)政策梳理
(二)房企-债券-项目
二、地产融资产品分类及风控要点
(一)主流机构的产品分类
(二)十大风控措施对比
三、破产重整投资相关问题
(一)投资节点: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
(二)投资模式: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共益债
(三)投资风险及防范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一)处置自身不良:受益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转让
(二)投资外部不良:纾困基金、配资基金
(三)破产服务信托
五、案例分享
案例1:某信托不良处置
案例2:某信托不良处置
案例3:某烂尾项目盘活
案例4:某烂尾项目盘活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包投资的实操经验及案例解析
——资产收购、尽职调查、估值体系、处置要点、税务筹划
(时间:3月26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肖老师,桥本投资总经理。13年投资,银行,投行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内顶尖TOP20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近20亿。4年不良资产管理经验。深耕云南不良资产行业,在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行业敏锐的洞察力。
一、不良资产包收购,尽调,估值,全流程解析
(一)如何获取不良资产包信息
(二)金融不良收购法律及合规流程解析
(三)金融不良与非金不良法律尽调要点及实地尽调要点
(四)不良资产包估值体系如何建立
二、不同不良资产包的收购,处置模式要点
——不良资产七种处置方式要点
三、不良资产税务筹划的要点
(一)住宅类税务筹划要点
(二)土地类税务筹划要点
四、实操案例解析
(一)住宅类实操案例
(二)土地类实操案例
(三)单体房地产实操案例
(四)产业类企业实操案例
五、投资人如何参与到不良资产行业中
六、云南不良资产的投资趋势与未来
七、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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