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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春风满载日,踏青出游时!这份旅游服务12366热点问答记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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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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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12: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固原税务
标题: 【实用】春风满载日,踏青出游时!这份旅游服务12366热点问答记得收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zg1MjgwNw==&mid=2247505780&idx=4&sn=859e19876b400f32d05a53928f683251&chksm=fb07871ccc700e0a25aa17d5d1e72e870f8035876a8e6f1b2673f3362d5b262bc1bfd17b42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9 21:39
二维码: -
来源:上海税务
热点梳理


问答来啦
随着外出游玩的人数增多,12366热线中关于旅游服务的问题也逐渐增加,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电话中咨询度较高的几个相关问题,快随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有没有您关心的知识点吧!

1.
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旅游企业,且为一般纳税人,最近听新闻介绍说符合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具体是什么条件呢?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2.
我是一家符合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条件的旅游公司,请问享受优惠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
我是一家主营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向另一家公司提供定制旅游服务时,对方要求提供交通费发票原件方便报销,请问票据原件如果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我司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4.
我是一家科普单位,近期想举办一场面向中小学生的亲子航天科普活动,请问有什么增值税上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
我是一家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最近收到一张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门票,请问这张公园门票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票据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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