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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319 每日一税】上市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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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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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319 每日一税】上市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属于... ...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9 07: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586&idx=1&sn=e9a314fd6d9bb8310f179bd2557170f4&chksm=883ed90ebf4950183d3a1163c19958d177172b738bb9b35ce42babf3cd0400ffd0be913e990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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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每日一税】
上市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属于... ...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5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18日,莱绅通灵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税务机关拟罚款443万元。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3月18日,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000,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发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披露: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
  2022年11月23日,莱绅通灵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披露:
  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2,954,32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4,431,483.93元。
  看到这里,不少老师会疑惑:该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少缴个税2,954,322.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不是妥妥的偷税吗?同时,税务机关未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仅追缴个人所得税呢?
  著名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在《上市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拟被罚443万元》(已链接,点击可阅读)指出,该公司虽然“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但其目的是为了“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故稽查局并未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仅追缴个人所得税
  当年二十二冶通过取得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发放工资,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虚开发票列支费用项目违法,但企业在税前列支职工工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其费用负担支出仍应准予认列,就此部分之费用,税务机关作出的剔除补税之税务处理决定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税务机关未对该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代发奖金未扣个税295万元,没有认定为偷税,拟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处理,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罚款,也是依法处理,柔性执法,尽量不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是莱绅通灵的福音,也为税务机关点赞。
附:

重要内容提示:


  •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 该事项为公司2021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1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号】,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2,954,32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4431483.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2021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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