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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318 每日一税】不予行政处罚: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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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318 每日一税】不予行政处罚: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8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574&idx=1&sn=5e0719294909b2af578e8c8fa4488090&chksm=883ed93abf49502caac80ffd8def23f553b9f6f22ab706046db950b8573df34295a42cec3e0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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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每日一税】
不予行政处罚: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
文/随州市税务局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5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16日,税乎网发布《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一文,披露湖北***商业银行,在税务机关稽查局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典案例。现与大家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随税一稽 罚〔2021〕3 号
  案件名称:湖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851.36元,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110425.68元。
  2、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了税款,并且多补缴了税款,仍然少缴的税款占多补缴的税款仅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45135.79元、土地增值税31910.65元、企业所得税916721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69元、印花税25055.9元、房产税33358.4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28元、契税7582.06元、教育费附加22615.60元, 地方教育附加11307.78元,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45135.79元、土地增值税31910.65元、企业所得税916721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69元、印花税25055.9元、房产税33358.4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28元、契税7582.06元,教育费附加22615.60元,地方教育附加11307.7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851.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湖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9142***68P
  居民身份证号:429001********3337
  法定代表人姓名:聂***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851.36元,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即110425.68元。
  2、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了税款,并且多补缴了税款,仍然少缴的税款占多补缴的税款仅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45135.79元、土地增值税31910.65元、企业所得税916721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69元、印花税25055.9元、房产税33358.4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28元、契税7582.06元、教育费附加22615.60元, 地方教育附加11307.78元,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每日一税简评】鉴于湖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了税款,并且多补缴了税款,仍然少缴的税款占多补缴的税款仅1.8%。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为随州税务机关点赞。同时也为湖北***商业银行点赞,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不仅减少了不必要多缴的滞纳金,及时止损,也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不予罚款,更是给单位挽回了不菲的损失。值得纳税人学习。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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