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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3年1号公告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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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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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11: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财税2023年1号公告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2042&idx=1&sn=64ec00b31645d1689b1c464073da59aa&chksm=85382549b24fac5f8f67b2f761ab844366514531441d03d19940d7ff740c5b5893c6bd77b0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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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
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
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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