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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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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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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11: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2041&idx=2&sn=dd52dad07ded279b6d8d3aed5293da48&chksm=8538254ab24fac5c78911c19e99d393587da8a2f09d71ae5d72dcef3b94c105c5396a90f74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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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可以。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为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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