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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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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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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11: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2041&idx=3&sn=8275dfa89c7dd33dc924977d9bde1f40&chksm=8538254ab24fac5c962e76011a35c0cb2283d824b5148ac0f8b3f56323488805fff38eec63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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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
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
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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