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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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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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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8 0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政策速递】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28530&idx=1&sn=1da7565a5a119cd23ff9b51ff5a455a3&chksm=88b25f36bfc5d6200b18d29394de03431cd69354f61e131e108c2cc1a7433d143eb6de1e50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7 15:41
二维码: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提振发展信心,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九方面33条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本期为您介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0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0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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