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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投资者收到的可转债利息,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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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18: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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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投资者收到的可转债利息,该如何纳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6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2139&idx=1&sn=9bb9ae77e0f1951c65c43659ba128def&chksm=ec492b86db3ea290101d3376265fd8e10dc7e34ff38c411bf8382f255820e9abf5d9cb906d98#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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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5日晚间,某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其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50 (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4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34 号)规定, 2021 11 7 日起至 2025 12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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