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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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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11/t28651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2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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