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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答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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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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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16: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韶关税务
标题: 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答第32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1OTIyMA==&mid=2654052241&idx=5&sn=884d792ce66e70bf1567f424548fbad2&chksm=8bd14a6abca6c37cc6b9317d9e04d5085695ea96482fa7a3e10e053781367e2486fc0229f5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6 19:05
二维码: -


Q
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A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Q
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
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Q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Q
9月开始,单位有实习生来实习,他高中毕业后已经考取了国外的大学,但因为疫情原因至今未到国外报到,这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税吗?
A
实习生如已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因疫情原因暂缓报到期间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Q
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返现直接打给家长的银行卡。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按什么税目?纳税人是孩子还是家长?
A
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邓婷
责编:薛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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