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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丨一文了解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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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15: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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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延庆税务
标题:
汇编丨一文了解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4OTA2NQ==&mid=2457499164&idx=2&sn=cb47dba3edb41b68272f641c15526f3c&chksm=8c3b7afabb4cf3ecef02d0e5a24b68f222855edeb41e8441c675fc53e955d30ea6ed1441a5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6 16:30
二维码:
-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生产。下面一起来了解下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有哪些?
第一期:
一文了解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8.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9.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1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1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12.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3.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14.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5.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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